案例一:西闫乡“树木遮阴”纠纷案
在西闫乡,李某和牛某因种植的杏树遮挡了王某葡萄种植区域的采光而产生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调解人员指出牛某的杏树虽在其土地上,但枝叶遮挡已对王某的葡萄生产造成实质性影响,违背了“有利生产”的原则。经过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牛某于2025年6月底前修剪影响采光的树枝。
案例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案
在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的业主因加装电梯而与相邻及低楼层业主产生纠纷。案涉楼栋加装电梯事宜已获得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考虑到增设电梯可以显著改善该幢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且电梯井道采用玻璃幕墙,已尽可能将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的影响降到最低,认定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及低楼层业主应当对本楼栋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
案例三:村民修建院墙纠纷案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两家房屋南北相邻。王某打算在紧靠李某房屋前檐墙的位置修建院墙,却遭到李某阻拦。法院经调查发现,案涉争议土地虽登记在王某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但若在此处修建院墙,将会造成李某家前门位置狭小,且雨天积水难以排出,严重影响李某一家的正常生活。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判决王某不得在此处修建院墙。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确立的处理相邻关系原则,为解决相邻关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在上述案例中,无论是“树木遮阴”纠纷,还是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亦或是村民修建院墙纠纷,法院均依据该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作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判。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既注重保护个体权益,又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邻里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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