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06 月 08 日,一场关于《民法典》第3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深度解读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吸引了众多法律从业者、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参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这一重要法律条文的广泛关注。
《民法典》第348条明确规定了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出让合同,并详细列举了合同一般应包含的条款,涵盖了从当事人信息、土地状况到用途规划、期限费用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关键要素。
这一规定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首先,它确立了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形式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导致的不确定性,为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增强了土地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其次,合同条款的详细列举,涵盖了土地交易的核心要素,确保双方在交易前对土地状况、用途、期限等关键问题有清晰的认识和一致的约定,有效减少了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保障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该条文引发了一定程度的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兼具私益性与公益性,其出让合同也兼具合意性与行政性。经过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实践考量,司法解释将其主要界定为民事合同,明确了大多数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的路径,同时也指出涉及行政职能的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救济途径指引。
第348条还对出让公告的撤销责任、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性质以及合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明确出让公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撤销公告造成竞买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出让人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不同阶段性质不同,在拍卖成交或中标前并非定金;若竞买人通过提交虚假文件或恶意串通签订合同,合同将面临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这些细致的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土地出让程序的公平性与公正性,防止因不当行为破坏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在土地交易中各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随着《民法典》的深入实施,第348条的规定将在土地交易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它为土地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了我国土地交易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在保障土地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持续释放积极效能。
《民法典》第3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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