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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345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则与影响

时间:2025-06-06人气:作者: 小编

  在法律的细致架构中,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其利用与权益分配的相关规定备受瞩目。《民法典》第 345 条款,便是其中关键一环,明确指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规定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理逻辑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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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条内涵详解

  客体界定与性质统一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成为实现土地多维利用的重要工具。第 345 条强调无论是地表、地上还是地下空间的权利,均以 “土地” 为客体,以土地的 “上下” 为空间范围,虽客体范围存在差异,但在性质上属同一类型,只是量上的差别,这使得各类空间使用权在法律适用上有了共通的基础。

  权利冲突的解决思路 :鉴于不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可能存在紧密相邻、互相依赖影响的情况,法条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如先设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设立其他用益物权时通常无须在先权利人同意,但有特别约定除外;当权利行使出现损害在先用益物权时,依据 “设立在先、效力在先” 原则,可行使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维护权益;还参照相邻关系规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同时避免无序冲突。

  二、现实案例剖析

  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中,某地铁建设项目申请设立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地铁隧道。此时,地铁隧道上方存在已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业建筑。由于地铁建设需要从建筑下方穿越,可能对建筑地基等造成影响。依据第 345 条及相关规则,地铁项目作为后设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在确保施工符合安全标准、不会对在先地表建筑造成实际损害的前提下,可依法推进。同时,若建设过程中对地表建筑产生轻微不便,如施工震动等,地表建筑权利人需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如果超出合理范围,双方可借助协商和地役权规则等解决,保障了项目建设与既有建筑权益的平衡。

  三、法律意义与影响

  促进土地资源立体高效利用 :该规定打破了传统平面利用土地的局限,使土地的三维空间得以充分利用,为城市地下管廊、地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空间的向空中和地下拓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缓解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压力。

  保障交易安全与社会稳定 :明确了不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规则以及冲突解决机制,让相关权利人在获取和行使权利时心中有数,避免了因权属不清、规则不明引发的纠纷,维护了土地交易市场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民法典》第 345 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土地多维利用的法律道路,在推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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